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
个人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考虑到减轻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因素,现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并公告如下: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新老对照表
行 业 原核定征收率 新核定征收率
工业、商业 1% 0.5%
交通运输业
其中:货物运输 2.5% 1.5%
其他运输(含出租车) 1 % 0.8%
中介机构 5% 3%
娱乐业 5% 3%
其他行业 2.5%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