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设施命名工作的通知
(郑政文〔2011〕251号)
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公共设施命名规范,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地名管理及相关法规政策,现将我市公共设施命名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通知所指城市公共设施名称主要包括:
(一)城镇道路、桥梁(包括立交桥、人行天桥、桥)、地铁线(站)等交通设施名称;
(二)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休闲场所或设施名称;
(三)具有指位功能的标志性建筑或设施名称。本通知适用于市内各区(不含上街区)、郑州高新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管辖范围。
二、命名原则
(一)规划先行,建管并重。规划和命名同步,命名要在规划批准实施前进行;
(二)规范有序,方便群众。名称应区分层次和类别,方便群众识别与使用;
(三)尊重现状,保持稳定。对已有的标准地名,可逐渐规范。对违反城镇地名命名更名文字规范不明显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得更名。
三、审批权限
城市公共设施名称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统一命名。除法律法规授权主管部门批准外,城镇道路、桥梁(包括立交桥、人行天桥、桥)、地铁线(站)、公园、广场、绿地、标志性建筑物等名称,必须报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政府统一发布命名通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宣传未经批准的地名。
四、命名程序
城市公共设施命名应按照申请、审核、论证、公示、审批、通告的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凡由市政府批准的城镇道路、桥梁(包括立交桥、人行天桥、桥)、地铁线(站)等名称,由市规划部门向市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函(含规划图和相关指标);公园、广场、绿地、标志性建筑物名称,由主管单位在项目立项时,向市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函(含规划图和相关指标);
(二)审核论证。市民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通过审核资料、查阅档案,在3个工作日内将新建公共设施的名称审核意见和确定的名称函告规划部门。对特别重要或重大的项目、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专家、市民代表等对名称进行论证,在5个工作日内市民政部门将确定的名称函告市规划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