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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的通知(2011修订)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交〔2011〕722号)


市客管处,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各出租汽车企业:
  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穗交〔2010〕27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以下简称《客运资格证》)是汽车驾驶员从事我市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客运资格证件。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驾驶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负责《客运资格证》的核发、变更、补办、换领及注销,由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印制、管理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客运资格证》正面贴有持证人正面一寸彩色相片,印有姓名、证号、发证机关、服务单位和发证日期等。背面印有“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字样。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先考试后上岗的就业制度。

  驾驶员经考试合格并办理《客运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

  第六条 《客运资格证》实行记分管理。一次记分的分值, 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 分为20分、10分、5分、3分、2分、1分六种。具体违章记分值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违章记分标准》(见附件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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