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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4.6 信息发布和通报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雷电应急办必要时应设立新闻中心,及时向社会公布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灾情和救援情况等信息。

  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雷电灾害信息,必须使用雷电应急办统一发布的信息。

  4.7 预案未启动的应急处置

  对于灾害程度在Ⅲ级以下的雷电灾害事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视情未启动时,由雷电应急办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负责处置,并将处置结果上报指挥机构。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活、生产的计划,进行恢复重建。

  5.2 调查、鉴定与评估

  5.2.1县气象局负责会同事发地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进行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

  5.2.2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5.2.3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结果可作为雷电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之一。

  5.3 建档归档

  雷电应急办建立雷电灾害应急救援专项档案,归档备查。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6.1.1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的通信网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第一时间内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6.1.2县气象局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6.2.1加强农村防雷装置建设和维护,完善农村公共场所的防雷设施;积极引导农民建设防雷装置;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普及农村防雷知识;

  6.2.2指挥机构负责组建和管理雷电灾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雷电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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