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信息发布和通报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雷电应急办必要时应设立新闻中心,及时向社会公布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灾情和救援情况等信息。
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雷电灾害信息,必须使用雷电应急办统一发布的信息。
4.7 预案未启动的应急处置
对于灾害程度在Ⅲ级以下的雷电灾害事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视情未启动时,由雷电应急办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负责处置,并将处置结果上报指挥机构。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活、生产的计划,进行恢复重建。
5.2 调查、鉴定与评估
5.2.1县气象局负责会同事发地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进行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
5.2.2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5.2.3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结果可作为雷电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之一。
5.3 建档归档
雷电应急办建立雷电灾害应急救援专项档案,归档备查。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6.1.1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的通信网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第一时间内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6.1.2县气象局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6.2.1加强农村防雷装置建设和维护,完善农村公共场所的防雷设施;积极引导农民建设防雷装置;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普及农村防雷知识;
6.2.2指挥机构负责组建和管理雷电灾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雷电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