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等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包括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前款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通知》所列附件。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
  (三)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企业上一年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上一年度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企业上一年度从事离岸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的离岸服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每年一次,由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原则上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60个工作日完成认定工作。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需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网”并进行注册登记、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推荐表》并在网上提交,同时按照申报证明材料清单要求将材料报送至所在区(县级市)科技主管部门。所在区(县级市)科技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送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会同领导小组成员按技术领域和服务行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并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