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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四)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汽车客运站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推广聊城交运集团安全管理经验,全省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年底前全部完成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再造。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旅客行李物品和随车托运物品安全检查制度,杜绝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即: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以及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的要求,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

  (五)强化营运客车运营管理。客运班车必须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沿途揽客或者违反规定捎载货物。客运包车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实行驾驶人员途中停车向所属道路客运企业报告制度。建立企业领导跟车督导制度,督促驾乘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乘客的监督作用,在道路客运行业推行以经营者、车辆、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安全应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告知制度和驾驶员安全驾驶承诺制度。严格执行双班驾驶员、夜间禁行、强制休息等行之有效的制度,防止疲劳驾驶。所有营运卧铺客车凌晨2点至5点必须停车休息。道路客运企业和客运站要根据道路和天气情况及时调整客运车辆运行安排,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保障救援预案,完善应急疏运、救援等措施。

  (六)落实道路客运企业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道路客运企业要制定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员的日常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对多次有违法驾驶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理,对违法驾驶信息要留存在案,至少保存1年;定期检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确保其全程在线。

  (七)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道路客运企业要认真排查整治营运客车、客运站、驾驶人员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对车辆技术状况、安全消防设施、逃生设备、危险品检查控制措施等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建立自查责任制和检查整改台账,做到“谁在岗、谁检查,谁发现、谁报告,谁漏查、谁负责”,使事故苗头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立销账制度,落实到人,限期逐项排除。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定期对两侧护网和护栏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护网破损、护栏达不到安全防护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修复和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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