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八)企业在近3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九)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平台运营企业还要健全的防控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措施。
(十)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没有从事大宗商品标准化合同交易、非法期货及证券交易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并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十一)商务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原则上自动成为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四、认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按照属地关系,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的材料包括:
1、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2、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汇总表。
3、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
4、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书。
上述材料每次申报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订发布。
(三)评审。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委托,采取集中评议和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名单,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
(四)公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确定的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不影响示范企业认定的,确认为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五)公布。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向社会公布示范企业名单。
五、动态管理
(一)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实行经营情况报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企业将上年度经营情况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已确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取消其示范资格:
1、在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2、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