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河北省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银石发[2011]21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的各项政策要求,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现就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辖区和本系统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增加信贷资金的有效投入。河北省各金融机构要在认真贯彻落实稳健货币政策的同时,增强执行政策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扩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投入,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国务院会议提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二、认真落实各项优惠和激励政策
(一)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小微企业贷款有效需求力度大、效果好的,在测算全年合意贷款时,适当调整其系数。
(二)对年末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达到要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政策规定,执行更加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通过优惠和有区别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引导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三)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我中心支行将在全省筹集安排再贴现资金,专项对产、供、销经营稳定的小微企业签发单笔500万元以下的商业汇票,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
(四)专项安排支农再贷款资金与信贷调控措施捆绑使用,专项用于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县域小微企业信贷需求,并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办理此类再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
(五)对支持小微企业力度大、效果好且兑付考核工作全部达标的农村信用联社优先办理市场准入。
(六)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张家口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措施办法,推动省级和各市、县地方政府设立补偿基金,降低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
三、规范贷款定价和各项收费。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和生产经营状况,规范利率定价行为,主动让利,与小微企业共度难关。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从11月份开始,我中心支行将依据《河北省利率报备监测系统》中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报备情况,实行按月监测,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超过50%的金融机构,采取通报、约见谈话和风险提示等措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银企合作,不得在发放贷款时违规搭售理财、基金、保险等产品;不得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的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不得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特别是不合理的贷款咨询、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费用;不得为增加存款而要求贷款企业完成不合理的要求,或将吸存费用转嫁给贷款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