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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五、规范自然保护区内土地和水域管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自然保护区涉及的土地、水域纳入土地利用、湿地、林地等相关规划以及水域功能区划统筹考虑。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土地和水域的管理,对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水域),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妥善解决好管理问题。依法使用自然保护区内土地(水域)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水域)用途,扩大使用面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水域)。禁止填堵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改变水系的自然状态。加强自然保护区水(环境)功能区限制排污和总量控制监督管理。
  六、加强自然保护区资源权属管理。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做好自然保护区林地、湖泊等权属的登记造册工作,依法明确自然保护区内林木、林地、湖泊和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办理权属证明或托管协议。自然保护区内的国有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自然保护区内国有林地划归保护区使用、管理。自然保护区内符合条件的林地要逐步纳入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好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移民搬迁安置问题。
  七、加大自然保护区建设投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国家发改委在现有投资渠道中统筹安排,能力建设资金由财政部以专项资金的形式给予补助,日常管理费用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要积极向国家争取基建和能力建设资金。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经费参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予以保障。建设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关键是要用好资金,发挥效益。要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和土地权属等特点,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快研究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采取各种方式和渠道,争取和吸收各方面资金,加大投入力度。
  八、强化日常管护和监督检查工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自然保护区的资源调查和科学考察工作,查清本底情况,尽快建立自然保护区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体系,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外来物种入侵防范工作。自然保护区要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引入,需要引入和放归罚没野生动物的应进行科学论证,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环保厅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联合专项执法检查和管理评估,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对管理不善、保护不力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要依法制止、严厉打击各种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对造成自然生态严重破坏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环境和资源受到严重破坏,不再符合条件或失去保护价值的自然保护区,由批准机关给予降级或撤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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