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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崔宣国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崔宣国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冀政函〔2011〕161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唐政字〔2011〕99号文收悉。根据《
烈士褒扬条例
》第
八条
第二款的规定,同意批准崔宣国同志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家属待遇,由唐海县人民政府填写《革命烈士证明书》。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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