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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崔宣国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崔宣国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冀政函〔2011〕161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唐政字〔2011〕99号文收悉。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意批准崔宣国同志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家属待遇,由唐海县人民政府填写《革命烈士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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