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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就业训练办法(200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11件省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0日)废止

河北省就业训练办法


(1986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七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的《河北省就业训练试行办法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就业训练试行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就业训练,提高劳动者素质,实现充分就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训练系指城镇待业者就业前训练和需要交换专业的待业职工转业训练。

  第三条 就业训练应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祖国,热爱所从事的职业,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劳动者。

  第四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就业训练规划,设置训练专业,积极推选定向训练。就业训练实行自愿报名、自选专业、自费就学、不包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对象与渠道

  第五条 就业训练的对象为:

  (一)城镇待业青年,申请登记到全民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含街道企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网点)就业者;

  (二)国家政策允许并经批准从农村招收的工人(含轮换工和合同制工人);

  (三)从事技术性较强工作的自谋职业者;

  (四)需要变换专业的待业职工。

  第六条 就业训练依靠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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