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根据《
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负责我县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产生较明显的推动作用。
第四条 建有专利工作机构、绩效考核和奖励制度,配备有专利工作负责人以及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并落实活动经费及办公设备,专利管理工作取得成效。
第五条 企业在近两年中,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和专利文献检索工作,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和实施有效。
第六条 企业累计拥有各类授权专利3项以上或拥有发明专利1项、其他专利1项以上。
第七条 专利产品年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年销售总额的40%以上;企业专利技术实施后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第八条 申报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景宁县专利示范企业每年认定一次,4月份申报,11月份审核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