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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申报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时,须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审核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身份证件;(2)户口簿;(3)《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手册》;(4)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及时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打入待遇享受人员账户。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享受对象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支付基本生活保障金,待提供证明,确认符合条件后再予恢复并补发。

第六章 就业和失业

  第十六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退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协议,其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每年可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中抵缴。符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时,个人专户中抵缴后的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愿意抵缴的,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的本金和利息在退休时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十七条 征地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就业的,可凭村委会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不长于两年的生活补助。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专项经费和阶段性生活补助资金,根据当年计划培训的规模、享受阶段性生活补助人数等情况,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预算,财政部门划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以弄虚作假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其他待遇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和劳教人员按本办法提取资金,待归正后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手续。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服刑期满归正后的次月起,享受正常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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