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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若干制度的通知

  5、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曝光和来信、来访、来电中举报反映有关安全方面问题的处理情况。
  6、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执法、事故处理、安全记录等情况。
  7、督查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8、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监督事项。
  (二)督查方法
  督查工作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督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明查必须由3人以上督查人员执行,暗访可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人员。
  督查结束后,发给被督查单位督查通知书,督查通知书应如实客观反映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及上报程序。
  (三)督查与责任追究
  1、县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对各乡镇、县属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实行抽查,必要时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开展检查。在抽查中如果发现有关单位、人员对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将由县安委会通报全县。
  2、各乡镇、职能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不力,在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对主要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3、县安委会每年对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全面考核。
  4、坚决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不能被评为其它先进;把安全生产工作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结合起来,对安全生产监管不力、事故频发的地方,有关领导不能提拔使用。
  五、安全整改制度
  (一)安全隐患
  1、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排查,发现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大小问题都属隐患,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原因,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跟踪管理,落实整改。
  2、对一般安全隐患的整改,属检查中发现的应立即给予整改,当场不能落实整改的,单位领导应指派安全科(室)人员或专(兼)职监督员对隐患实行跟踪管理,直到整改完成。
  3、被检查单位要及时将安全隐患的整改结果上报检查单位。
  (三)整改验收
  1、安全隐患整改必须实施验收,其程序是:被检查单位整改后,向检查单位报告整改结果,检查单位根据整改报告,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验收。
  2、有关部门通报的安全隐患,由该部门组织人员验收,并通报整改结果。
  六、宣传教育制度
  1、各乡镇、职能部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2、把厂长(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作为企业厂长(经理)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条件之一,列入企业工商年检;企业招收员工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教育,并每月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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