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纳入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如实填写项目信息卡,主要内容为: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类别、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当前项目进展、建设必要性等内容。
第七条 纳入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分行业管理。主要为:城市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防洪)、工业(技改)、社会发展、高新技术、能源电网、旅游、农林牧渔、其他等十大基本类型。每一类建设项目中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可设置二级或三级子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征集与申报
第八条 纳入储备项目库的项目实行集中申报和定时追加相结合的办法。
每年八月份前,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专项规划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发展要求,按照上述第五条的规定条件,申报下一年度的项目储备库项目,经县发改局综合平衡后,分类纳入县储备项目库。
在其他时间,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随时向县发改局申报要求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做到及时更新。
第九条 县发改局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进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分别列入实施项目库、争取实施项目库和预备探讨项目库进行管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列入项目库。
第四章 项目库的管理
第十条 项目库实行专人分级管理。项目库总库设在县发改局,县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经贸局、教育局、移民办(复建处)、科技局、电力局、旅游局、文广新局、农办、农业局、林业局、经济开发区等部门按规定建立相应的项目库分库。
第十一条 项目库实行电子化管理。每一个实施项目、争取实施项目和预备探讨项目,除了文字存档外,均有电子文档保存。
第十二条 县发改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更新,实现储备库的动态管理。
对争取实施项目要根据项目前期进展情况,及时从争取实施项目库转入实施项目库。
对已竣工投产的项目,及时从项目库中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