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药品(空心胶囊)、药包材、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管理体系。
1.组织对药品(空心胶囊)生产企业实施《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浙江省药用空心胶囊生产企业验收标准》情况的全面检查。以药品(空心胶囊)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原辅料购入、质量检验情况为重点检查内容,对不符合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和药用空心胶囊生产企业验收标准的,将按照规定上报,依法予以处理。
2.加强药包材生产环节监管。要严格按照《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和国家颁布的药包材标准以及注册标准,切实加强对药包材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重点监督检查药包材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按照产品注册时的要求组织生产,主要包括:洁净度是否达到要求、检验仪器和设备是否具备、检验人员技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坚持原材料的验收标准等。
3.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执行强制性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内容包括:其产品是否合法,产品使用说明书是否规范并与经注册备案的说明书内容是否吻合,相关记录是否齐全,进、出货渠道是否规范等。
4.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无证配制、违规经营、使用医疗机构制剂的行为。
(三)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主体行为,加快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体制改革。
1.强化药品批发、零售企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对关键岗位人员、购销渠道和购销记录、储存条件等进行重点检查,对违反GSP规定的经营企业,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出租、出借许可证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有举报反映药品经营企业未按GSP规定经营的,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和监督检查。规范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行为,严肃查处药师一证多挂、虚挂、脱岗等违规行为,切实提高驻店药师药学服务水平。
2.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渠道是否规范;储存条件是否具备;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相关制度是否健全;购销记录是否完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