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督促乡镇和有关部门全面履行好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景政发〔2005〕2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各乡镇和有关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指执行食品安全监管公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责任。
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其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也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五条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追究责任。
(二)从严治政、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