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木检执法市际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林办便〔2010〕255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林业局:
根据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木材检查系统开展“执法监督年”活动的通知》(浙林资〔2010〕71号)中“将适时组织开展各市交叉检查和案卷评比工作”的安排,现就木检执法市际交叉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规范执法情况
全省各木材检查站(巡查大队)在检查执法中要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木检人员持证上岗,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量化标准,各木材检查站(巡查大队)要在站房显著位置公开悬挂有关木材检查细化标准,便于当事人行使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和有效防止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三)执法案卷的制作和管理情况
按照《浙江省一般程序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浙林策〔2010〕64号)进行案卷评查。各木材检查站(巡查大队)要根据工作流程,在档案管理上做到“三个规范”:一是规范流量登记管理,二是规范案卷归档管理,三是规范票据使用管理。
(四)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加强对破旧站房的整修和电子监控设备建设。落实木材检查统一站房颜色、统一站牌、公示牌式样等统一标识制度。上墙公布检查站设置许可证件、委托证书、检查项目、处理依据、处罚标准,站长(班组长)岗位职责、木检人员岗位职责、举报监督制度等执法依据和规章制度。
(五)队伍建设情况
进一步落实木检机构的编制和经费问题。抓好木检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木检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检查时间
2010年11月16日-20日。
三、检查人员组成
请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绍兴、金华、台州、丽水等市林业局于11月10日前,给省厅森林资源处各报1名熟悉木检执法的同志(在市、县中选送均可)名单,组成若干交叉检查组。参加交叉检查组的同志于11月16日下午到我厅森林资源处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