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浙江省“平安林区”创建活动评价指标》(详见附1)自查自评后,经市级“平安林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
第五条 每年1月中下旬,各县(市、区)应当对上一年度本地的“平安林区”创建活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报市级进行复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向省厅“平安林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申报。
第六条 省厅“平安林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接到申报后,由省厅“平安林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关评价指标进行核查,并组织实地验收。
第七条 省厅“平安林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
市考评申报和省级核查验收情况,将得分90分以上的县(市、区)作为“平安林区”县(市、区)建议名单,报省厅“平安林区”
附件2:浙江省“平安林区”创建活动评价指标
单位:
项目
| 扣(加)分标准
| 标准分
| 扣分或加分依据
| 得分
|
组
织
领
导
(12分)
| 1、以县级党委或政府名义下发文件得2分;以县级党委、政府办公室或政法委(综治办)名义下发文件得1分。文件下发时间在申报年度8月1日之后的,扣1分。
| 2分
| | |
2、成立以县级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机构得2分;成立由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工作领导机构得1分。
| 2分
| | |
3、召开专题会、研讨会、现场会等,得1分。台账资料齐全规范,得1分。总结推广首创经验做法,建言献策或提交调研报告的,得1分。
| 3分
| | |
4、创建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各项工作经费保障到位,得1分。
| 1分
| | |
5、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得1分。印发工作简报(四期以上)或在浙江林业、平安浙江等相关网站、杂志上发布信息(二则以上)的,得1分。信息被市级主流媒体宣传的,得1分;被中央、省级主流媒体宣传的,得2分。
| 4分
| | |
林
区
稳
定
(30分)
| 案件办理
(10分)
| 6、刑事案件侦破率在95%以下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
| 3分
| | |
7、行政案件查处率在98%以下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
| 3分
| | |
8、发生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的案件,每起扣1分;达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的案件,每起扣2分;达1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7500株以上,每起扣4分;达2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10000株以上,每起扣8分;发生毁林开垦、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200亩以上的案件,每起扣8分;发生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每起扣8分;上述案件扣分,以“案件办理”项目总分10分为基础,扣完为止。未发生上述案件的,得4分。
| 4分
| | |
信访办理(8分)
| 9、涉林信访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办结的,办结率在95%以下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
| 4分
| | |
10、发生进京信访事件或到省政府上访事件,以及因工作不到位,发生到省厅上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2分。未发生上述事项的,得4分。
| 4分
| | |
纠纷调处
(6分)
| 11、山林纠纷调处率在95%以下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
| 3分
| | |
12、化解山林纠纷积案1/3以上的,得3分;2/5以上的,得2分;1/5以上的,得1分。
| 3分
| | |
其它
(6分)
| 13、发生一次发现非法种植4000株以上毒品原植物或发生影响严重的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的,“其它”项目总得分为零。未发生上述案件的,得2分。
| 2分
| | |
14、未发生重大林业责任事故,得4分;每发生一起,扣2分。
| 4分
| | |
灾
害
控
制(30分)
| 森林消防(18分)
| 15、森林消防行政领导责任制落实,得1分;森林消防机构健全,得1分;有专职工作人员,在编在岗发挥其职能作用的,得1分;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得1分;县乡(镇、街道)间签订森林消防责任状,得1分。
| 5分
| | |
16、按《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每个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单位都组建一支以上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得4分;数量达到前述标准4/5的,得2分;未达到4/5标准的不得分。
| 4分
| | |
17、全年森林火灾发生率控制在每10万公顷20次以内,森林火灾受害率不超过0.7‰,得5分;未达到前述标准的,但森林火灾发生率控制在每10万公顷25次以内,森林火灾受害率不超过1‰,得2分;森林火灾发生率超过每10万公顷25次,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1‰,“森林消防”项目总得分为零。
| 5分
| | |
18、未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或扑救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得4分;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或扑救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森林消防”项目总得分为零。
| 4分
| | |
病虫害防治(12分)
| 19、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无公害防治率”、“测报准确率”和“种苗产地检疫率”指标考核等次“优秀”的,每项得2分;辖区内未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发生面积、病死树数量和疫点数持续三年以上下降,得4分。
| 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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