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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平安林区”创建活动评价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平安林区”创建活动评价办法》的通知
(浙林公〔2011〕84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为了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价“平安林区”创建活动,切实提升创建活动成效,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我厅对2009年制定的《浙江省“平安林区”创建活动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平安林区”创建活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О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
浙江省“平安林区”创建活动评价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省“平安林区”创建活动,根据《关于开展“平安林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浙林公〔2008〕1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安林区”创建以县(市、区)为对象,综合评价涉及林业的各项平安工作。经综合评价通过的县(市、区),由省厅命名为“平安林区”县(市、区)。
  第三条 “平安林区”县(市、区)创建采取申报制,每年进行一次;评定方式实行市级初评与省级核查验收相结合。

二、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申报“平安林区”县(市、区)的条件:
  (一)当年未发生下列重特大事项:
  1、严重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及林地资源,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2、因涉林信访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3、因山林纠纷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
  4、重大林业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5、重特大森林灾害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6、其他严重影响林业发展、林区稳定及生态安全的事件。
  如发生以上重特大事项的,每年度由省厅“平安林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责任认定;若所发生的重特大事项不应由地方负责的,则仍视为符合评定条件。
  重特大事项的考评年度为“平安林区”县(市、区)命名表彰后至下一年“平安林区”县(市、区)命名表彰前;已作为上一年度考评的重特大事项,其相关内容不列入下一年度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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