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
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账务应税处理政策。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鼓励税务代理机构开展节能服务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规范节能服务产业税收减免程序,协助企业做好应税处理账目,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八、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搭建银企对接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定期向金融机构推介资信优良节能服务机构和预期节能效果显著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向节能服务机构推介相关贷款品种。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进入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节能服务机构。引导民间资本、大企业资金投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积极利用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二)创新信贷服务方式,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商业银行根据节能服务产业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通过应收账款抵押等方式,拓展可抵押品范围,畅通节能服务机构融资渠道。鼓励引导市内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大对节能服务机构贷款的担保支持,创新运用未来收益权质押、互保联保等反担保措施,积极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信用担保。
九、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