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控制增量能耗
1.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全面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政策,健全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改、经信等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凡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机关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建成投产或运行三个月内,项目单位要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节能验收申请。未经节能专项验收的,不得通过项目总体验收。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更改建设规模。
2.严格控制高耗能投资项目。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市发改、经信等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要严格进行初审,并按程序逐级审批。“十二五”时期新上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工业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不得高于“十二五”末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计划指标,其中单位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县(市、区),新上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不得高于“十二五”末所在县(市、区)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计划指标。建立项目新增能耗等量或超量淘汰制度,凡是区域内新增高耗能项目,要淘汰同等能耗量及以上的落后产能。建立新上项目单位能耗平衡机制,凡新增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高于控制目标的,要同时配套建设低能耗项目或淘汰落后产能进行“稀释”,确保总体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不高于控制目标,否则不予办理项目审批、环评、能评、用地等手续,金融机构不予贷款。
3.建立重点项目备案制度。市发改、经信等部门每季度首月20日前要将上季度系统内(包括县(市、区))审批(核准、备案)或上报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情况,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大力压缩存量能耗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要综合运用市场手段和法律手段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凡属列入国家淘汰类的产能和工艺、设备,要限期淘汰,确保完成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要落实好促进淘汰的相关政策和标准,鼓励企业提前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要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落实惩罚性电价措施。
2.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以化工、有色、电力、造纸、食品加工、建材等行业和工业锅炉(窑炉)改造、换热技术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绿色照明等为重点,利用国家和省扶持政策,大力实施节能核心技术产业化和技术改造,抓好重点节能项目建设。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新型节能服务机制,积极支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加快推广应用节能产品,及时发布节能环保产品推广目录,引导企业和用能单位、个人采用高效节能产品,推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