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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投资理财类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投资理财类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聊政办发〔201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投资理财类公司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聊城市投资理财类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类投资理财行为,促进投资理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等,参照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投资理财类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投资理财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理财业务是指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融资咨询、投资顾问、资金中介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资理财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投资理财类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制企业。

  第四条 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第五条 投资理财类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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