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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合同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3.在现场提供工人   名,配带锤子、凿钎子、梯子等工具协助评估工作。
  4.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评估费用。
  5.采取措施保障受托方评估工作正常进行。
                                
  (二)受托方义务
  1.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在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评估工作。
  2.按照约定完成评估任务并提交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报告。
  3.对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按照委托方要求对在评估中掌握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委托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评估费用,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应付金额   ‰的违约金。
  (四)受托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每迟延一日,应当承担评估费用   ‰的违约金。
  (五)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合同履行期限顺延;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按照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二)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  份,委托方执  份,受托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三)                           
  (四)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往来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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