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评估项目的具体范围和内容见附件二。
第三条 评估标准和方式
本评估工作应当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为:
。
第四条 评估费用及支付
(一)评估费用:
□ 按间计费:
元/间,共
间;
□ 按建筑面积计费:
元/平方米,共
平方米;
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
(二)支付方式:□ 现金 □ 支票 □ 转账
(三)支付时间:
□ 一次总付:支付时间为
。
□ 分期支付:
元,时间:
;
元,时间:
;
元,时间:
。
第五条 履行方式及期限
受托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于现场检查检测工作后
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完成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并提交书面安全评估报告
套。
第六条 异议处理
委托方如对安全评估报告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起
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方提出书面异议,由受托方组织复查并于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予以书面答复。
委托方对受托方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
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提出评估程序符合性审查或评估结论可靠性审查。
第七条 双方主要义务
(一)委托方义务
1.在签订本合同时向受托方提交所评估房屋的权属证明和相关技术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相关技术资料见附件三。
2.在现场评估时提供工作面(如木结构平房及中式楼房应有检查口)、水电条件等必要协助,并按照与受托方商定的方案提前去除局部检查区域的建筑装修(如抹灰层)及项目检查完成后修补检查损伤部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