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与港澳文化交流与合作。健全对港澳文化交流工作长效互动机制,有效利用各种平台和载体,积极推介特色文化资源参与大型文化活动,加强与港澳文化互利合作与交流,提升厦门文化在港澳主流社会的影响力。
项目:
①推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定期通报文化工作情况,共同筹划区域内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②推动厦漳泉加强闽南文化的研究和交流,建立闽南文化交流促进中心,推动建立重大活动联办机制,轮流举办综合性的大型闽南文化节,打造“闽南文化圈”;③ 建设闽南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④加强厦漳泉三市主流媒体合作,开辟专栏、专题节目等加大对同城化发展的宣传;⑤继续推进山海协作、城市联盟的文化交流与合作;⑥深化区域内文化合作内容,打造区域内文化活动品牌;⑦推动举办闽西南五市宣传文化合作论坛,建立文艺会演机制,加强演艺团体的交流演出;⑧推动厦门文化企业在港澳设立营销、营运中心,鼓励港澳文化企业来厦兴办、合办文化企业。
4、拓宽对外文化交流领域
目标:利用各种资源,积极创新思路办法,拓宽途径渠道,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文化交流和传播新格局。
任务和措施:
--加强对外文化交流的载体建设。积极主办和承办具有全国影响乃至国际影响的大型文化艺术节庆和赛事,打造对外文化成果展示窗口和对外文化产业交流合作平台。
--加强与友好城市间的文化交流合作。通过举办展会、演出、互办文化周、缔结友好城市、民间文化往来等形式增加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深入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合作。
--支持人民团体、民间组织、民营企业和个人从事对外文化交流。鼓励中介组织和华人华侨在对外文化交流合作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培育对外文化中介机构。支持有实力的文化企业与国际知名演艺、展览、影视、出版中介机构或经纪人开展合作,扩大商业性展演、展映和文化产品销售,到2015年商业运作的对外文化交流项目达到30%以上。
项目:
①继续办好厦门国际马拉松赛、“98”投洽会等大型展会和文体赛事;②每年举办2-3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文化艺术活动;③办好2011年世界剧协大会、2012年厦门世界音乐节和第六届中国国际钢琴比赛、厦门(翔安)国际百公里纵走挑战赛等大型文体活动;④继续抓好影视剧、出版物、文艺演出三大国际营销网络建设。
5、拓展对外文化交流渠道
目标:大力发展新兴文化产业,提升文化产品和服务竞争力,培育对外文化贸易新增长点,努力推动文化“走出去”新格局的形成。
任务和措施:
--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培育外向型文化骨干企业,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企事业单位以独资、合资和合作的方式在境外兴办文化实体。鼓励优秀文化艺术团体与个人进行对外文化交流和文化产品出口。
--积极推介文化产品和服务。借助国外著名的文化峰会、艺术节、博览会、影视节等平台,宣传推介厦门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开展对外文化学术交流活动。鼓励专家、学者参加各种文化类国际学术论坛、研讨会和报告会等,积极开展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项目:
①制定出台对外文化贸易扶持政策,引导文艺演出、商品油画、艺术品等具有一定出口优势的产业,扩大文化产品出口;②重点扶持3-5家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的文化企业;③设立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库和文化贸易产品信息库,搭建对外文化交流与文化贸易的平台;④继续组织推介访问团赴海外推广厦门卫视,提高厦门卫视的境外入户率与收视率。
四、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文化建设,切实按照“四位一体”总体要求,把文化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加强对文化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着力破解制约文化发展的瓶颈问题。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文化改革发展成效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宣传文化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与指导;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抓好重大文化项目和文化设施建设的立项、规划、建设;财政、税收、工商、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抓好国家和省市文化经济政策的落实;统计部门加强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工、青、妇等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推进文化发展的新格局。
2、强化经济政策保障。“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对文化建设的资金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增加公益性文化事业投入,安排市级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和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估。调整和优化公共财政投入结构,重点对基本公共文化需求、农村、社区文化建设和文化创新、文化发展项目加大倾斜力度,强化公共文化事业投入的绩效考评。落实国家和省市已出台的文化经济政策,落实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规定。将文化设施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在立项、资金、用地、规费和拆迁安置等方面,给予保障和优惠。制定完善对新办文化企业、新兴文化企业、高新技术文化企业的优惠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和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放宽文化产业市场准入条件,鼓励个人、企业、外资、社会团体进入国家政策法规准许的文化领域。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公司和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3、强化文化法制保障。落实上级关于文化建设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快制定出台《厦门市社会、个人捐资捐助文化事业管理条例》、《厦门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厦门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促进厦门文化发展、市场监管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等地方性法规。建立完善对文化项目、文化财政投入和文化建设规划等重大文化决策的论证、听证和评估制度机制。加强文化执法和监督,完善内部行政监察制度,落实责任追究。
4、强化品牌建设保障。全面推进实施文化品牌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加强文化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在全社会共同营造良好的品牌发展环境。鼓励支持重要文化产品的研制开发,积极探索以知识产权、技术要素及无形资产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新机制。设立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建立完善文化品牌发展激励机制,建立重奖品牌创造者制度。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重点培育扶持与发展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有竞争力的文化品牌。制定出台一套科学、客观、具体,便于统一操作的文化品牌评价指标体系和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正和市场评价的原则认定,实施文化品牌动态管理,加强对文化品牌的宣传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