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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管理意见(试行)

北京市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管理意见(试行)
(京政农发[2001]2号 2001年2月20日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林业局、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第一条 为推动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安全农产品”),是指通过对粮、菜、果、肉、蛋、奶、鱼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达到《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暂行标准》要求的农产品。

  第四条 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产品安全办”),市农产品安全办负责组织全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工作。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测认评中心(以下简称“市监测认评中心”)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市农产品安全办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管理食用农产品安全监测认评工作。区县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区域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建设工作。其他机构的设置、职能分工,按本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农产品安全办由农业、林业、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公安和商业行政管理等部门组成,按照下列分工做好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

  (一)以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负责生产环节中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肥料等(以下简称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及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主,负责果蔬农产品农药残留、有害物质的检测及监测认评中心的组建、管理和食用农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负责食用农产品生物及化学指标的检测及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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