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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一)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地质勘探单位和采掘施工单位应当分别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四条 申请单位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在北京市范围内跨区作业的,应主动向作业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将备案情况书面报告注册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北京市范围外从事作业的,应主动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将备案情况书面报告注册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外地来京施工的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单位应主动向作业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申报表及备案回执见附件)。
  第六条 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单位新增施工项目时应主动向注册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按季度向注册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季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项目备案情况(需提交施工项目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凭证复印件);
  (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单位业绩和事故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 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向作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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