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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安监发〔2011〕98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我局于2010年12月21日印发了《北京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京安监发〔2010〕155号)。为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强化安全监管,根据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对上述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如下单位需取得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二)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第二条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对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实行书面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地质勘探和采掘施工单位作业现场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由作业地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第三条 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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