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政发[2011]2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快全市水利现代化建设步伐,建立稳定增长的水利投入机制,根据《省政府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2011〕66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宁委发〔2011〕1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并实行市、县(区)分级筹集、分级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
(一)从市级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3%;
(二)市级收取的防洪保安资金;
(三)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列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四)市级分成的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用于水利部分;
(五)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收费项目提取部分。
二、县(区)水利建设基金来源
(一)从县(区)级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3%;
(二)县(区)级收取的防洪保安资金;
(三)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四)县(区)级分成的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用于水利部分;
(五)县(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收费项目提取部分。
三、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防汛应急度汛等的专项资金,按规定用于流域骨干河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泵站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及河道整治建设;水源、水资源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在市、县(区)各级水利建设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应急度汛,切实改变重建轻管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