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依据《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五)提示强调: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条件。
(二)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
按照受理条件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即时受理,转入审查程序。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工作时限:即时。
三、审查
(一)审查内容: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6、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有效;
7、不具有下列情形: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二)审查依据:《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
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