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把儿童食品及农村食品市场整治作为重中之重,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农民和低收入者的利益。将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农村市场监管,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流向农村。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流动食品摊点的监管力度,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行为。加大对学校的饮用水和寄宿学校食堂软硬件设施设备的改造,确保师生饮用水和饮食安全。
(五)依法查处大案要案,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力量及时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决的地方和单位,上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司法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本地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建立完善工作运行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的监管责任,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的机制和措施,逐步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经费投入,切实做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要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创建“平安丽水”的重要内容来考核。
(二)进一步理顺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监管责任。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并划入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调整监管职责的具体工作,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由各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划清监管范围,明确交接内容,保持工作不松、不断、不乱。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内部要建立监管责任制,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优化我市食品安全检测资源,充分发挥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现有检测机构的作用,建立高效、经济、面向社会的检测机构,实现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检测和重复建设。依法对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环节的食品质量进行科学合理的监督抽验。抽验分为计划抽验和日常监督抽验,具体抽验按《丽水市食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实施(另行制定)。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丽水市食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由质监部门在2005年6月底前会同农业、工商、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