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丽政发〔2005〕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近两年来,我市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一直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采取了开展食品放心工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一系列措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有效遏制了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多发的势头,食品质量状况不断改善,食品安全形势总体趋于好转。但是,也应该看到局部地区特别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食品安全隐患较多。种植养殖业中违规使用激素、抗生素、瘦肉精、农药等现象时有发生,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仍然较严重;食品加工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呈现“低、小、散、多”的状态,超范围使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屡禁不绝;流通领域发展滞后,三无食品、过期食品在市场上仍占有一定比例;餐饮业规模小、卫生条件差,食源性疾病发病率居高不下。二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体制不顺,监管责任不够落实,监管手段落后。上述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此,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增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层面,从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长期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全面履行职责,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力争通过3年努力,使我市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不安全食品数量明显下降,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基本建立,监管体制更加完善,行业协会的作用进一步发挥,生产者的责任和意识明显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防范水平和监督能力进一步提高,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消费需求不断得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