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督查。每年春节前,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工作综合检查。重点检查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的情况、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等。
(二)专项督查。主要是对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近两年,要对各地推进食品安全“三网”建设进行专项督查。
(三)重大事项督查督办。对国家、省领导的重要批示件,中央媒体曝光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事项的查办、查处和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四)建立暗查暗访制度。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设暗察暗访组,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管理,公安、农业、渔业、卫生、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配合协助,必要时可请新闻媒体参与。调查了解各地食品安全状况,为委员会领导和有关地区政府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跟踪督查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和重大事件查处整治情况,督促工作落实。
(五)督查工作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要统筹安排,注重实效,克服形式主义,减少重复检查。督察检查组根据需要组织,原则上由相关监管部门的厅局级领导和省食品安全监察专员任组长,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参加。对县及县以下的督查,可视情与所在市政府联合组织督查。省督察检查组要认真向当地政府反馈检查指导意见,并及时写出督查报告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按规定向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四、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规范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工作,保证群众举报投诉得到及时、准确、有效处理,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一)公开受理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质量技监局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待条件成熟时,设立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平台,以方便群众,提高处理效率。
(二)受理登记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记录,妥善处理,并将举报投诉记录及时归档。对有明确被举报人及其地址、具体违法事实的食品安全问题,应予以登记受理,填写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登记表。
(三)首问负责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群众举报投诉应当有案先受理,不得相互推诿。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问题,首先接受的部门应填写移送书,在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职能部门;对可能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举报投诉件,可转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处理。移送部门应及时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