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程序:会议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确定。会议形成的纪要和需报送的材料,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签。
二、信息工作制度
为了切实掌握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保证信息的准确、畅通和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信息工作制度。
(一)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协调机制。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应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
(二)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包括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动态、预测预警信息、监测评估信息、监督检查(抽查)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国家和省有关统计报表等。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监管工作情况为必报内容,每季度上报一次;对食品安全预测预警和监测评估信息,每半年上报一次;有关食品安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报送外,要随即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
(三)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保证信息发布的准确、及时、客观、公正。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综合发布全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省级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单位在信息发布前应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备。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四)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沟通交流平台。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编发《浙江食品安全信息》,设“工作简报”、“要情专报”。视信息内容,报送国家有关部门,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开设“浙江食品安全信息”网站,作为全省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省级有关监管部门和市县的相关网站,要及时与之沟通链接,以实现全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三、督查制度
为了强化各级政府、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责任,促进工作落实,保证任务完成,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督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