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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12、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影响食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初级农产品产地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督性监测。
  1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组织实施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和上市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 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
  14、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实施渔业行业管理,规范渔业生产活动;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渔业环境、水产品质量安全、水产疫情病害和渔业投入品的监测和管理;负责发布有关初级水产品质量检测信息。
  15、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组织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查处生产领域中的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组织制定、修订发布地方食品标准,开展食品标准备案工作;实施食品质量监督抽查。
  16、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安全事故;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制定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政策、规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信息的归集、分析、预测及综合发布工作。
  17、省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储存活动中的质量管理;检查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情况。
  18、省法制办负责组织研究和起草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工作。
  19、省新闻出版局负责食品包装印刷业有关的监管和整治工作。
  20、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出口食品企业的卫生注册工作。
  21、杭州海关负责食品进出口监管,执行和落实与食品进出口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贸易管制措施。
  22、省供销社负责供销社系统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加工和农资流通的行业管理职能。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加强全省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顺畅、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保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定下列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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