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对涉嫌食品犯罪案件移送、立案侦查的监督。在接到食品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涉嫌食品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抄送通知后,应当即时登记备案;重大疑难、复杂的涉嫌食品犯罪移送案件,可派员监督。
15、人民检察院因立案监督需要,可以调阅食品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有关案件材料。发现食品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而未移送的,可以向食品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移送案件;发现有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发现公安机关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移送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实施立案监督;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应依法监督撤销案件。
16、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涉嫌食品犯罪移送案件,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列出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的,也必须列出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必要时可自行补充侦查。
17、对提起公诉的涉嫌食品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后应及时将判决结果通知食品行政执法机关和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
18、上级食品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机关的执法监督,发现该移送的不移送、该立案侦查的不立案侦查、该批捕的不批捕,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违法执法问题,应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互相配合,互通信息,合力办案,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19、打击食品违法犯罪活动,是食品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共同职责。在办案过程中,食品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保证及时准确地打击食品违法犯罪活动。
20、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互相通报涉嫌食品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侦查、撤案、审查批捕、立案监督等情况;共同研究和分析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工作,优化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省级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遇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临时召开。各市、县(市、区)的联席会议,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决定。
21、食品行政执法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对涉嫌金额较大、后果严重、可能有犯罪嫌疑、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提请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应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