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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完善涉嫌食品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机制的意见


  5、移送案件的食品行政执法机关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移送案件,以及经公安机关立案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移送案件,应当自行立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6、食品行政执法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涉嫌食品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

  7、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食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食品行政执法机关、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食品行政执法机关,并退回原移送材料。

  8、移送案件的食品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及食品犯罪嫌疑案件的财物,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全部移交公安机关,同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但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移送案,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撤销案件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食品行政执法机关,说明销案的理由,并退回原移送材料。

  10、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阶段,对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派员适时介入。

  11、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涉嫌食品犯罪案件,不能在60日内侦结的,在固定相应证据的基础上,可以将涉案的易霉坏、变质的食品先行依法作出处理。

  12、涉嫌食品犯罪案件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和搜查笔录,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收集或制作。

  1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涉嫌食品犯罪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及时书面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经侦查,公安机关认为涉嫌食品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在依法撤销案件后,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食品行政执法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三、涉嫌食品犯罪案件移送、立案侦查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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