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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2、副职负责人承担分管范围食品安全事项的组织实施工作,亲自参加食品安全工作相关活动,检查落实具体承办人员的工作;
  3、办事人员直接承办食品安全工作相关事项,做好与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配合协作,掌握信息动态,落实工作责任,如期完成任务。
  五、实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为促使省局机关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责,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和监管水平,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疏于管理、推诿拖延以及不作为等行为,必须严肃政纪,追究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
  1、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相关职责,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2、对省政府和国家局有关部署、要求、指示及交办的重大事项,贯彻执行、综合监督不力,受到通报批评的;
  3、对省局领导的指示和交办的重要工作,敷衍了事,拖延不办,造成严重后果或消极影响的;
  4、接到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上报、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应急救援和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疏漏的;
  5、其他应当追究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中的过错、失职行为。
  (二)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行为,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
  1、领导集体或主要领导决策产生过错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分管领导不尽职责造成过错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3、适用政策法规和规定不当造成过错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未依法履行职责或按规定要求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追究相应岗位工作人员和处室领导的责任。
  (三)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行政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实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责任制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是新时期党和国家赋予食品药监系统的神圣职责;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制,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的重要措施,也是我省构建食品安全“三网”长效监管机制的基本内容。省局机关各处室和全体工作人员,要从坚持执政为民、建设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明确重要性,增强责任感,积极自觉地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相关的工作职责。省局成立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其他领导为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到人。按照定职责、定任务、定人员的要求,做到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省局按年度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计划,将重点工作和责任分解到各处室。各处室根据工作任务、岗位职责和要求,分工落实到具体人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主要职能处室,要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尽快在省局机关和系统内部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体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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