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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3、组织实施对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开展保健品、化妆品产业发展和市场安全状况调研,协调食品药品相关复合产品监管工作;
  5、参与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相关事项。
  (六)药品注册处
  配合参与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相关工作。
  (七)医疗器械处
  配合参与和医疗器械相关的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
  (八)药品安全监管处
  配合参与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工作。
  (九)药品市场监管处
  1、 负责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的牵头协调工作;
  2、配合参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和监测工作。
  (十)纪检监察室
  1、负责系统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责任制的监督实施;
  2、查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并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监察稽查分局
  1、受委托参与食品安全监察稽查相关工作,配合参与暗察暗访工作;
  2、负责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移送工作。
  四、省局工作人员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一)省局正职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将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全局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2、了解掌握食品安全监管状况,研究决定食品安全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督促直接责任人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3、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应急指挥部工作;
  4、兼任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组织领导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二)省局副职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兼任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的,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和协调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贯彻落实省局和正职负责人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分管处室制定工作计划,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3、组织参加食品安全综合检查和调研,研究分析和掌握有关食品安全状况,督促分管处室和人员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4、重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并参与重要食品安全宣传有关活动;
  (三)省局相关处室正职负责人对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办事人员对其岗位职责相关的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1、正职负责人应当贯彻执行省局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列入本处室工作计划,分工到人,督促落实,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工作,并与相关处室协调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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