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浙食药监办〔2005〕130号)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建立健全我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责任机制,经省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浙江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制(试行)》印发给你们。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参照省局的做法,抓紧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制,并报省局备案。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浙江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制(试行)
为建立健全省局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责任机制,明确机关处室和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浙政办发[2004]44号)的要求,特制定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制。
一、省局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基本职责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方面的基本职责是:
(一)承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二)承担保健品许可职责;
(三)负责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省局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
根据上述基本职责,省局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的主要责任是:
(一)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综合监管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或国家食品药监局委托协调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四)研究拟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