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建议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
(浙食安委办〔2006〕11号)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2005年11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报告》。常委会充分肯定了我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对下一步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不少建议意见。吕祖善省长和金德水副省长分别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将审议意见分类整理,提出工作建议,明确责任部门,分解落实,并加强督促检查。现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提出的建议意见,提出以下整改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实施意见》,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为契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市场监管,探索治本之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协调发展,为建设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努力。
二、整改内容及责任分工
建议一: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隐患很多,各级政府领导要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要落实各级政府和各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并进行考核。
整改措施:省政府办公厅于2月初印发了《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06〕20号),进一步明确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要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建设,保障必要的食品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下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强调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系统内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食品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