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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农业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渔药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检测信息。
  质量技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监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检验检疫部门发布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信息。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定期发布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状况。

  第二十一条 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还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形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采取新闻发布会或直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对外发布。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制度。通过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的,经省领导审定后,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名义发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参加发布,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发布工作。有关监管部门可在各自职责范围发布相关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所有发布的信息应同时在浙江食品安全信息网上公布。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协作,及时准确发布食品安全权威信息,及时澄清不实传闻。向外发布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必须是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得出的真实结论。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在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时将发布内容报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发布单位应在信息发布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征求意见。其他部门应及时研究并予以反馈,并对反馈意见负责。
  对涉及多部门交叉管理、重复或内容冲突的信息以及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信息,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一致后,由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对于发布内容难以协调一致的信息,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建议有关部门暂不发布。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实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单位和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涉外食品安全信息,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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