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对真实性、科学性难以确定的重要信息,以及复杂、矛盾信息的分析和评估,由省食品安全专家咨询组进行论证和评估,必要时可邀请食品安全科研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整理后的信息以内部简报等形式发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并报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对与本省食品安全工作关系重大的信息,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议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情况、研讨对策。
第十八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信息的批示,以及专题会议形成的决议等,及时转交给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市、区)政府进行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九条 省级主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重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相互通报制度。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在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信息的相互沟通和协调,并将涉及到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有关监管信息及时通报质量技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质量技监、工商、卫生部门要加强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监管信息的相互沟通和协调,特别对证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要将初级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公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将食品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出入境动植物产品风险预警等重要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食品安全重要信息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综合收集到的食品安全重要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凡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行政许可等监管信息原则上每季度通报一次。食品质量监督抽检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投诉案件信息应及时通报。
第五章 信息发布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由政府及其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的综合协调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发布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他食品安全综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