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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农业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全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工作在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综合发布全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省政府有关食品监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发布和通报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报送、分析和发布工作。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工作应遵循科学的原则,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客观和公正。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工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息系统建设

  第六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立交流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平台,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互联和共享,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制定规划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食品监管各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政务网可以登录统一平台,提交或查询信息。

  第九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全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库,存储经归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面向社会建立浙江食品安全信息网。网址为www.zjfs.gov.cn,向企事业单位、公众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章 信息收集及报送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收集和报送的范围: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全省或本地区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主要是有计划地监测获得的反映本地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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