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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农业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农业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海关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食安委办〔2006〕26号)


各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经贸委(贸易局)、公安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环保局、工商局、海洋渔业局、质量技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检验检疫局、杭州关区各关,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农业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杭州海关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规范信息的收集、报送、分析和发布工,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八部门颁发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和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管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信息,以及为保障食品安全所采取的工作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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