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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泰政发〔201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鲁政发〔2011〕16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机制,实现我市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落实保护管理责任。近年来,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市森林面积和蓄积保持了“双增长”的良好态势。截至2010年底,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36.9%,比“十五”末提高8.6个百分点;林木蓄积量达到1201.8万立方米,比“十五”末翻了一番多。但是,我市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受气候异常等因素影响,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压力越来越大;个别地方乱砍滥伐林木、乱采滥挖景观大树、乱占滥用林地等涉林违法案件仍时有发生,给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造成了很大威胁。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放到突出位置,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要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主要责任人,把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林地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确保我市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增长目标顺利实现。

  二、强化林地保护管理,拓宽林业发展空间。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单位要按照上级精神,将已有的林地和林业发展用地分解到乡镇,区划落实到山头地块,确保林地落界成图,并做好与当地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要加强林地保护利用的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建立林地监测、评估与统计制度,实行林地档案年度更新和动态管理。要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认真执行征占用林地定额制度,进一步规范林地占用、征用审核审批,从严控制建设项目林地使用规模,严禁擅自改变林地性质和范围,实现森林面积占补平衡。 要进一步加强国有林地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国有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积极推进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国有林场隶属关系、下放经营权、改变经营范围,探索建立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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