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
四条
7.《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
六条
8.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贯彻执行<湖南省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的规定>的决议》
9.《
湖南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第
五条
1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业部第6号令)第
三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略)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项)
向农民集资项目的设置和范围确定以及向农民发放牌照、证件和簿册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
(2)《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
(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贯彻执行<湖南省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的规定>的决议》第三条
(4)《
湖南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第
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