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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7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23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湘农办〔2011〕92号)


各市州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省政府农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印发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

  4.《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四条

  5.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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