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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2.具有主持或参与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的企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编制工作,并能用以指导系统运行维护,技术管理,项目的立项论证、研究设计、组织实施等工作能力;
  3.具有主持或参与主持本专业相关重要研究课题,完成重要工程或经营项目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实施组织管理工作能力能力;
  4.具有主持或参与主持本专业相关的重大项目的开发、实施、验收、测试和运行工作能力;
  5.具有主持或参与主持本专业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系统安装调试、实施组织管理等工作能力;
  6.具有主持或参与主持本专业领域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维护和管理工作能力;
  7.具有培训、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相关技术工作能力。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应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信息,保持与其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水平。
  第十九条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要求,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制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教学管理办法,委托相关机构负责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其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由施教机构和主管单位进行考核,登记在《继续教育证书》和《继续教育登记卡》上,并以此作为登记备案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取得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业水平证书,表明其已具备助理通信工程师岗位职务的水平和能力;取得通信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业水平证书,表明其已具备通信工程师岗位职务的水平和能力;取得通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任职资格证书,表明其已具备高级通信工程师岗位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和相应专业岗位工作需要择优聘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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